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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婦聯權益部發布《家庭暴力受害人證據收集指引》
發布時間:2021-11-25 11:06:25 來源:全國婦聯權益部 瀏覽次數:206

  編者按

 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,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。然而,家庭暴力的存在,嚴重損害家庭成員的身心健康,破壞家庭的和諧,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。2016年3月1日頒布實施的《反家庭暴力法》明確規定了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,公權力應對家庭暴力進行干預,并創設了家庭暴力告誡、人身安全保護令、緊急庇護等重要法律制度。法律實施六年來,為有效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、保護家庭成員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。然而,在實際生活中,由于家暴受害人缺少保存和收集證明家暴證據的意識,故使許多家暴違法行為沒有得到及時有力的處理和追究,以致造成更嚴重的危害后果。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,很多情況下受害人不知道哪些可以作為證據使用,也不知道如何收集證據,更不知道收集的證據有什么用處。為幫助、引導家庭暴力受害人增強意識、提高能力,有效收集和固定家庭暴力證據,全國婦聯權益部在總結涉家暴相關案件的經驗的基礎上,編寫了《家庭暴力受害人證據收集指引》,希望為家庭暴力受害人依法維權提供幫助。

  家庭暴力受害人證據收集指引

  重點提要

  2016年3月1日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》正式實施,規定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、捆綁、殘害、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、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、精神等侵害行為構成家庭暴力。根據《反家庭暴力法》的規定,證據對證明有家庭暴力事實或現實危險具有重要作用。為了幫助受害人樹立證據意識,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,全國婦聯權益部組織編寫了《家庭暴力受害人證據收集指引》。以下為家庭暴力受害人證據收集中的有關重點提要:

  一、證明發生過家庭暴力事實的證據

  1.公安機關出警記錄、告誡書、傷情鑒定意見等

  公安機關出警后制作的受害人的詢問記錄、施暴人的訊問筆錄、報警回執等。

  公安機關對加害人、受害人出具的告誡書。

  公安機關依法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后,抄送給受害人的決定書副本。

  公安機關對受害人進行傷情鑒定后出具的報告。

  2.村(居)民委員會、婦聯組織、反家暴社會組織、雙方用人單位等機構的求助接訪記錄、調解記錄等

  受害人如果曾經到這些機構投訴,可以申請查閱調取詳細記錄,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調取投訴記錄。

  3.病歷資料、診療花費票據

  因家庭暴力就醫時,保存好就醫的病歷資料、診療花費票據等。

  4.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的錄音、錄像

  在保證人身安全的情況下,可以對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的過程進行錄音、錄像。

  5.身體傷痕和打砸現場照片、錄像

  對家庭暴力造成的身體傷痕和打砸現場拍照、錄像。

  6.保證書、承諾書、悔過書

  如果加害人有悔過的表現,可以要求加害人寫保證書等,并簽署姓名及日期。

  7.證人證言、未成年子女證言

  請目睹或聽到家庭暴力發生情況的鄰居、同事、未成年子女等作證。

  8.受害人的陳述

  自己敘述遭受家庭暴力的情況。

  二、證明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證據

  《反家庭暴力法》第二十三條規定,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,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,人民法院應當受理。如果加害人通過電話、短信、微信、QQ聊天記錄、電子郵件等威脅、恐嚇的,受害人可以錄音、截屏等方式備份保存此類證據,具備條件的,可以通過公證處提取電子證據。